当事人武某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: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
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的第三十八条:车辆、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畅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该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畅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该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畅。
根据《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》第九十一条和《道路交通事件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交警部门确定武某、郭某某分别承担该事件的同等任务。
据悉,在交叉路口左转时,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,左转通畅机动车又存在视线盲区,存在较大安全隐患,极易发生交通事件。非机动车左转“一次过街”的横穿办法,既危险又影响机动车的通畅效率。
目前,菏泽正式试行的非机动车“二次过街”,将减少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冲突;既便于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,提高机动车通畅效率,又保障非机动车行驶安全,降落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事件的发生率。
(大众报业·大众日报客户端 赵念东 通讯员 周天君 宣布)